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去年在網上發布文章,宣傳及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陳慧敏今於西九龍法院指,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不能以此為名為所欲為。而涉案文章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裁定鄒罪成。陳官續指疫症瞬息萬變,鄒卻視集會自由比公共衛生更重要,自以為是,罔顧法紀,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前年六四案刑期分期執行。鄒於前年六四案中被判囚共12個月,總刑期為22個月。
陳官判刑時指,現今互聯網發表訊息可以廣泛傳播,被告於社交平台發布文章,宣揚自己會參與集結。被告作為支聯會副主席,其言行廣受關注,用意明顯是向盡快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即使被告真誠相信六四集會背後的意義,但當時警方及上訴委員會已經禁止集會,被告仍然執意鼓勵他人參與集結,視集會自由比公共衛生更重要,批評她自以為是,罔顧法紀。陳官同意衛生署當時向警方提供的建議切實可行,鑑於全球疫情大流行,或會短時間內出現變化,一不留神隨時引發新一波疫情。被告煽惑行為隨時會令市民抗疫的努力付諸流水,但她將市民置諸不理,案情難稱得上是不嚴重。
陳官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一度以為被告在前年六四集結案保釋期間犯案,將刑期上調3個月。鄒聞言出面澄清,前年六四案所涉控罪屬於傳票性質,毋須保釋。不過陳官稍作休庭待律政司代表確認後,就表示鄒在等候去年六四案審訊期間犯案,原先指她在保釋期間犯案只屬「技術性問題」,最終維持原本刑罰不變,判監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前年六四案刑期分期執行。鄒於前年六四案中被判囚共12個月,加上本案刑期,總刑期為22個月。
鄒自行求情時指,案發至今半年,六四已經由公認良知底線變為公認危險底線,國殤之柱、浮雕等一一倒下,連同《蘋果日報》、《立場新聞》及《眾新聞》都被迫停運,可見公共平台談論六四的空間已經消失。而今日的判決便是在參與「呢一場洗刷歷史嘅工程」,禁錮文字的鎖鏈,文字獄的風氣不會因本案完結。法庭執意要為文字定調論罪,也無阻自己寫作及表達所想。
鄒其後宣讀六四死難者家屬的證詞,隨即被陳官制止,明言「法庭唔容許表達政治立場」。鄒解釋該些證詞為本案背景,也是她撰寫文章的原因。旁聽人士聞言起哄拍手。
陳官怒斥法庭不會姑息任何意圖擾亂秩序的人,並著警員抄下有份拍手的旁聽人士的身分證號碼。惟仍有旁聽人士繼續起哄大叫,陳官下令他們離開法庭。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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