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男子涉於8年前借出銀行戶口予馬來西亞男子收取匯款炒賣iPhone,涉款逾59萬元,他否認一項洗黑錢罪,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梁雅忻指被告在提取最後一筆匯款後被銀行凍結戶口,卻沒有向銀行了解並不合理,遂裁定他罪成。

梁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重申一般會判監,被告須還押候判。

被告自辯時供稱,他任職電訊商銷售員時在太子擺街站認識馬來西亞男子Jay,對方稱他欲炒賣iPhone但沒有香港銀行戶口,故向被告提出借用其戶口,被告答允。Jay其後先後匯出3筆金額約9萬至34萬元的款項到被告的中國銀行戶口,被告其後提取款項予Jay購買iPhone,惟他沒有提出所有款項,並稱餘數是Jay給他的車馬費,共約萬餘元。

梁官今裁決指,被告在提取最後一次匯款後,其銀行戶口在數天後便被銀行單方面凍結。梁官質疑被告稱不感奇怪故沒有向銀行查詢原因,亦沒有告知Jay,斥其做法不合情理,推論被告相信匯款有問題才沒有向銀行了解。另外,被告亦沒有質疑過Jay的說法和匯款來源,梁官認為因他相信匯款為黑錢。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疫情前任職廚師,熱心鑽研廚藝,曾在任職的餐廳研發素菜菜式令餐廳改善業務,獲僱主揚讚。辯方續指本案發生在2014年,惟案件至2021年才被帶上法庭,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巨大壓力。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僅21歲,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再判刑。梁官指被告有案底,指洗黑錢罪為嚴重罪行,一般會判監。本案涉及海外匯款,需要較長時間調查。社會服務令原適宜予認罪的被告,考慮到被告案發的年紀亦決定索取報告,惟強調即使報告正面仍會考慮判監以示阻嚇性。

案發時21歲的被告朱緯圇,被控於2014年10月15日至11月7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總額為59萬1306.17元。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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