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有市民發起「曙光行動」,警員在將軍澳制服一名黑衣女子時,20歲女大專生涉嫌拉扯該女子手臂約5至6秒,令警員制服不果,早前被裁定一項阻差辦公罪成,被判監禁3個月。被告不服上訴定罪刑罰,今早於高等法院質疑警員認錯人,而且情節輕微,判刑明顯過重。律政司一方反駁證供沒有關鍵錯誤,判刑僅屬嚴苛。法官黃崇厚押後判決至下月25日。

上訴人劉詩敏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上訴方質疑警員認錯人,上訴人當時正手持電話發送訊息,無暇拉扯被制服女子,法庭亦無法排除情況屬實,而且警員庭上作供時錯誤指出上訴人蓄金髮,當日同場又有另一名女子衣着身形與上訴人相近。上訴方申訴指案中沒有證據證明鼓吹暴力,集結規模較小,情節輕微,判刑明顯過重。

律政司一方反駁指雖然有警員錯誤辨認髮色,但各警員證供一致準確,沒有其他人衣着身形與上訴人相近才追上,沒有關鍵錯誤。律政司一方續指判刑雖屬嚴苛,但沒有違反法律原則,上訴人行為跡近搶犯,犯案僅6秒也足已構成阻撓警員。

法庭記者:陳子豪

立即下載|全新《星島頭條》APP: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