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3月15歲少年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住所,向樓下到場調查警員投擲多樽通渠水等混合物,造成一名男警受傷,少年被捕時在單位內被搜出鎚、扳手、刀和打火機燃料等,被控4罪。少年開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2罪,及後被裁定串謀縱火及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2罪罪成。法官姚勳智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若然通渠水直接擲中頭部,後果不堪設想,可幸警員沒有永久傷害,而警員身穿制服執勤,被告行為完全罔顧法紀,置生命安危於不顧,惟考慮到被告智力偏低,罹患專注力失調過度活躍症,又「好孝順爸爸」,對方患上腦退化症及妄想症,需被告多加照料,終判監4年半。
辯方判刑前求情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智力偏低,罹患專注力失調過度活躍症,需求診於精神科醫生,社工及僱主等求情信指出被告為人有禮單純,有責任心。辯方續指被告明白控罪極之嚴重,從30樓高處投擲通渠水下,警員未受重傷實屬僥倖,解釋被告犯案時不足16歲,出於一時衝動,非為報復,沒有周詳計劃。辯方提到被告為家中獨子,父母離異,本來生活渾渾噩噩,父親患有腦退化症及妄想症後近年情況惡化,被告自此變得關心父親,希望儘早服畢刑期照顧父親。
姚官判刑指控罪嚴重,尤其是串謀縱火及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2罪,嚴重之處在被告看到樓下有警察,便將通渠水、糖、茄汁等液體混入多個膠樽玻璃樽,從高處投擲,令警員手臂大腿受傷,當中更驗出有82%硫酸,若然直接擲中頭部,後果不堪設想。姚官續指現場有多達5個膠樽玻璃樽碎片,可幸警員沒有永久傷害,而警員身穿制服執勤,被告行為完全罔顧法紀,置生命安危於不顧,故不宜判入教導所,淋潑腐蝕性液體罪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承認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案發時僅15歲,加上個人背景需照顧父親,減刑到4年。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2罪中,涉及3把鎚、扳手、刀和打火機燃料,當中只有1把鎚屬被告所有,其餘均收費代友人保管,以供其示威之用,各罪姚官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6個月。姚官最後就串謀縱火罪指香港人煙稠密,一旦縱火火勢隨時一發不可收拾,被告又曾與友人商量如何用以襲擊,幸而2人沒有實際進行縱火,亦無財物損失,判刑3年減至2年半。姚官鑒於整體量刑,尾3罪刑期同期執行,其中6個月與首罪分期執行,被告共囚4年半。姚官告誡被告指「案情非常嚴重,好彩警員冇受嚴重傷害,否則刑期會高好多。見你好孝順爸爸,都儘量減低你刑期,希望你好好反省,努力做人。」
被告案發時15歲,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一單位向高級警員48335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於3月4日在同一單位管有3把鎚及一支扳手;另管有一把刀、兩罐打火機燃料及一副手銬;及於同年2月1日至3月4日,包括首尾兩日,與施瀚荣串謀縱火。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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