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男廚師前年在西灣河於警員面前把一個鐵罐掟出馬路,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被判囚55日。他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今頒布書面判詞,認為裁判官的裁決並沒有犯錯,上訴理據亦不足,故駁回定罪和判罰上訴。

上訴人鄭鉦達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與海寧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留下一個銀色鐵罐,所佔範圍約0.2平方米,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上訴方認為警長證供上矛盾,涉案新聞片段與警長所述證供不吻合,陳官觀看該新聞片段後,認為上訴人究竟是站在海寧街的東面又或西面將鐵罐擲出,只屬枝節上的分歧,不足以影響最終的裁決。陳官亦指上訴方爭議的證供矛盾只是「雞蛋裡挑骨頭」,實為乏善足陳。

由於陳官看不到裁判官的裁決犯上任何錯誤,認為上訴理據不足以推翻原有的定罪,故駁回其定罪上訴。陳官另指裁判官判處的刑罰,沒有可詬病的地方,認為上訴刑罰的理據也不足,故駁回刑罰上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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