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文化和旅遊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李金早受賄案,判處李金早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約719萬港元)。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金早先後利用擔任廣西黨委常委、廣西政府副主席、文化和旅遊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等職務的便利及職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資質審批、平台籌建、工程承攬和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50萬餘元(約7850萬港元)。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金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受賄700萬元(約838萬港元)未遂,如實招供,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故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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