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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被控2項欺詐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續審,科技園公司行政總裁黃克強作供確認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從未為力高顧問公司及慈善基金申請或獲發牌照,准許其使用蘋果大樓,科技園查問下,蘋果印刷回覆交代力高曾使用處所名稱,惟未有使用大樓部分。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由法官陳廣池主理,控方由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及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辯方團隊包括有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黃偉強等。

證人黃克強。
證人黃克強。

香港科技園公司行政總裁黃克強2016年起擔任行政總裁,今作供確認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從未為力高顧問公司及慈善基金向科技園公司申請或獲發牌照,准許力高或慈善基金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分。黃克強又憶述考慮到蘋果印刷違反租約後,科技園公司前年3月底曾去信查詢,要求對方澄清力高和慈善基金有否佔用租契內處所。蘋果印刷翌月回覆指知悉事件,交代力高曾使用處所名稱,惟未有使用處所部份,並提到力高將不再使用處所名稱。黃克強指翌年得悉涉案處所內疑發生不法行為,6月遂去信啟動程序收回處所。

被告74歲黎智英被控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分,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畫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或曾經使用;及/或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分是按提案計畫書、租契協議及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或曾經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同被控於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作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及其部分,並非按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或曾經使用;以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分是按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或曾經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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