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9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元朗安寧路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100平方米的違例平台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2013年及2015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9.5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3次檢控。有關業主於429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9.55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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