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發表文章,提及有關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鄧炳強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國際慣例。儘管如此,美西方國家一直就《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及實施不斷故意詆譭及作出失實指控,並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妖魔化」,但事實上他們都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例,並不時作出法律修訂。

鄧炳強表示,留意到英國内政大臣(Home Secretary)剛向英國國會提交一份涵蓋範圍廣泛的《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特別提到間諜活動、外國對政治制度的干預、破壞活動、發布虛假訊息、網絡行動等源自外國的國家安全風險,更表明有關立法須「走在有關風險之前」(legislate to get ahead of this threat)。

他指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包括一系列涵蓋範圍極廣的新罪行及多項限制公民權利的措施。法案擬訂的罪行絕大部分具有域外效力,不論犯案者的國籍或犯案組織的成立地點。建議的罪行和措施包括:

  • 改革有關「間諜」行為的法律,包括改革有關獲取或發布「受保護資料」)的罪行,以及新增分別旨在保護商業秘密及針對協助外國情報組織的行為的新罪行;
  • 引入全新的「破壞」及「外國干預」罪行,分別用以防止由其他國家支持而針對重要地點、數據及基礎設施等的破壞活動,以及針對代表外國或為外國利益並透過犯罪行為、威迫手段或虛假陳述等方式,意圖造成影響行使公共職能、操縱政治程序或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效果;
  • 加強英國警方的調查權力,包括在緊急情況下無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拘捕疑犯後可在未經起訴下扣留最長14天;
  • 限制被定罪的恐怖分子獲得民事法律援助,並授權法院發出命令凍結或沒收可能被用於恐怖主義的民事賠償;及
  • 授權內政大臣就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外國勢力威脅活動的個人,施加針對性的「國家威脅預防及調查措施」,所涉及的限制包括對居所、出行、進入區域或地方、活動、使用電子通訊設備、財務、工作或學習等眾多方面,甚至可以要求有關個人接受測謊檢驗。

鄧炳強表示,特區政府一直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相關工作,以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及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除了要有效應對過去和現在的國家安全風險及威脅外,立法建議亦需具有足夠前瞻性,必須在執行方面切實可行,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就此,除研究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和本地法律外,亦會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法律,包括上述的英國《國家安全法案》,務求制定最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方案。在特區政府開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工作時,期望各界(特別是外國政客)可以客觀理性看待政府建議,不能對美西方國家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涵蓋範圍廣泛的事實置若罔聞,切勿作出「雙重標準」的肆意攻擊或試圖干擾、破壞特區政府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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