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指,「528決定」既是《國安法》的立法依據,也是在香港構建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的法律要點。他表示,「國安決定」是從國家層面構建,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制,「國安決定」是中央針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存在的制度缺失和國家安全面臨的現實的嚴峻形勢,而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

張續指,「國安決定」是全面系統的構建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作出的重大決定,「國安決定」結構完整,內涵豐富,包括堅守國家安全、一國兩制等五項基本原則、堅決反對外國或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內部事務、落實中央根本責任及明確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張另提到,全面落實「國安決定」,能夠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國安決定」作出後,全國人大常委授權制定《國安法》的公布實施,中央有關部門和香港特區落實決定的要求,即時設立相關機構並着手工作,港府及司法機關查辦、檢控及審理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社會大眾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國安宣教行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港實施「國安決定」的制度體系尚在起步階段,不少內容還未形成制度性安排,《國安法》的許多條款還有待盡早實施。

他最後指,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在理念、範圍、方式上都要與時並進,適應維護國家安全的實時情況,全面實施「國安決定」對《國安法》的要求和規定;同時要着力培育國家安全的社會政治環境,又重申維護國家安全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法律制度體系只是其中一個方面,要切實提升社會各界的國較安全意識,使維護國家安全的觀念深入人心,努力形成有利於法律實施的社會氛圍和政治生態。

法庭記者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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