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在2019年引用《緊急法》立《禁蒙面法》,法例實施翌日多區發生大規模衝突。灣仔有人縱火兼掘磚堵路,當場被捕的33歲廚師上周承認暴動及蒙面兩罪,今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3個月。法官王詩麗指出,被告目睹現場情況後不但沒有離開,更參與掘磚和站在前線,表明自己積極參與的鮮明角色,因此罪責理應比同一暴動事件的被告更重。

辯方早前求情時呈上同一暴動事件的判刑,懇請法庭考慮,又指被告一時衝動、受現場氣氛影響才拾起磚塊,非熱心和積極的帶領者,亦無全副武裝現身。法官今重申,法律不容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尤其是針對執法人員,因此判刑須具懲罰性和阻嚇性。當日銅鑼灣的集結演變成暴動,示威者在警方重複警告下拒絕散去,更連番作出照射強光等破壞行為,更向警方投擲至少14枚汽油彈,有記者因而遭誤中而面部受傷。法官認為,被告不是單純現身壯大聲威,其角色更主動鮮明,罪責更嚴重,表明另案的判刑沒有約束力。法官以5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被告四分之一認罪扣減,並在考慮量刑整體性後判被告就兩罪入獄43個月。

被告陳振羚承認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斯道以及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他另承認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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