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港人前年涉嫌偷渡離港,在內地水域被捕,10人先後被押送回港,除李宇軒的案件分拆處理,其他人均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當中6人還柙至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正式認罪。案情披露潛逃計畫細節,各被告及其他共犯仔細分工,包括接受駕船課程、購買物資、安排出逃前供藏匿的「安全屋」等,部分人獲金主出資支付潛逃費,並獲告知台灣陸委會人員會向他們提供庇護。一些同夥目前仍然在逃,部分更已離港。暫委法官王興偉聽罷求情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明日繼續,預計將處理同案被告李子賢的答辯。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讀出的案情,本案9名被告和鄧棨然案發時各自因涉暴動、管有爆炸品等社會事件而被檢控,並獲法庭保釋。喬映瑜則涉爆炸品案而被通緝,李宇軒另涉國安罪行受查,被法庭下令不得離港。「潛逃計畫」周詳和具組織,12人與「表哥」、「廢中」、「Benz姐姐」及「恩典」等人,事前透過Telegram等程式及多次親身會面商討計畫,包括如何經海路逃往台灣,例如乘坐貨船,最後決定由鄧購買一艘快艇作潛逃工具,因成事機會最高。

案情續指,潛逃計畫亦有分工,如指揮協調、資助潛逃費用、駕車接載各人、在出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等。案發當日,眾被告分作多路出發,當中兩人隨鄧先往西貢登船,其他人則由同夥司機送到布袋澳,再與他們會合。抵達布袋澳後,他們在喬和「Zizi」指揮下協助搬物資上船後,12人便登船啟航,但其後被內地執法機關截獲。除廖子文及黃臨福於2020年12月遣返回港,餘下被告均於去年3月回港被捕。

眾被告被香港警方拘捕後,警誡下作出招認,廖和鄭子豪稱他們因與鄧涉及同一宗案件而參與潛逃,並獲鄧告知二人的潛逃費用由「Benz姐姐」、「表哥」資助,男同夥「KK」則會協助他們在台灣取得庇護。案發當日,快艇由鄧駕駛,喬則協助導航,並用衛星電話與其他同夥保持聯絡,期間鄭曾幫手把風。

原本涉及同一宗案件的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則承認,潛逃計畫前「恩典」曾保證會為他們在台灣找工作或定居。三人在2020年7月獲安排在大埔參加快艇課程,但隨後喬通知他們潛逃快艇將由鄧棨然駕駛。三人曾與「恩典」購買潛逃海用、救生設備等物資,並各自支付15萬元潛逃費,經籌錢後再由嚴交款。此外,喬案發當日提醒他們若被執法機關截停查問,便假稱正前往釣魚;又吩咐他們進入台灣後先向台灣陸委會自首。郭子麟警誡下亦作類似招認,包括他曾向同學的母親借錢,以支付須支付15萬元潛逃費等。

今日原有7名被告答辯,但其中32歲測量員李子賢在收押所被列作緊密接觸者,暫未能到庭應訊。其餘6名被告19歲無業的廖子文、20歲技術員鄭子豪、25歲學生張俊富、23歲運輸工人張銘裕、23歲學生嚴文謙及21歲學生郭子麟,承認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姐」、「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協助他們自己、喬映瑜、鄧棨然和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辯方求情指,大部分被告均已在本身涉及的社運案件中認罪,因幼稚天真、心存僥倖等想法干犯本案,還柙期間深切反省,現已明白逃避並非解決辦法,盼法庭考慮到他們無份策劃潛逃計畫,角色比較輕微。

郭子麟的代表大律師黃錦娟指,郭在親撰的求情信中提及,自己過往有注意力不足的問題,惟靠著努力入讀心儀大學及課程。他對社會關注程度大,但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承認一時軟弱,願意承擔責任,打算善用獄中時間繼續進修。

有別於其他被告,黃大狀希望法庭將郭曾在內地服刑納入寬減因素,因不論是本案抑或是深圳鹽田法院的案件,均源於同一事件。不過餘下5名被告均同意,兩地的司法制度不同,即使他們曾在內地服刑,法庭亦無需予以考慮。

12港人案中,無被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李宇軒,去年8月於高等法院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現正等候判刑;17歲越南籍學生黃臨福去年7月承認企圖縱火、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判入教導所;31歲機械技工黃偉然今年5月承認本身涉及另一宗案件的製造爆炸品罪,妨礙司法公正罪獲存檔法庭。喬映瑜及鄧棨然因涉組織偷渡罪,於內地分別被判監2至3年,目前仍在服刑,尚未遣返回港。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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