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姐季軍梁寇鴻萍自2008年起多次逃稅,涉款至少逾百萬元,遭稅務局票控11項蓄意意圖逃稅罪。她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被告須即時還押至7月22日判刑,期間法庭會為她索取背景報告。

《星島頭條》記者以短訊聯絡寇鴻萍的34歲大女兒唐貝詩(Lydia),道明來意後她已讀不回,相隔半小時才回覆,「首先代媽媽感謝各大傳媒及記者朋友關心及問候,事件會繼續交比律師團隊處理及跟進,這一段日子我們一家人都彼此照顧支持,也特別感謝關心我們的朋友,再次多謝大家。」

59歲被告梁寇鴻萍被控在2008年至2017年期間,5度在提交課稅年度報稅表時,聲稱父親寇賡發與她連續全年同住,而無付出十足費用;3度在「梁寇鴻萍公司」損益帳上聲稱,辦公室助理支出為每年28.8萬元;及3度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聲稱,僱員孫永斌及鍾永慧在該些年度內,每年分別獲9.6萬元薪金。

辯方在審訊時爭議被告並非自願提供報稅表等資料,而且税務局職員無權為被告錄取警誡會面。暫委裁判官曾慶東首先就此特別事項裁決,指被告是自願提供該些資料,她有權不出席會面並可在先前諮詢律師意見,故准許相關證物呈堂。裁判官指,9名證人均誠實可靠、實話實說,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孫永斌及鍾永慧均供稱未有在被告的公司擔任過任何職位。被告表示因為寫字樓搬遷和事隔多年而沒有二人的受僱紀錄,不過裁判官指出被告向局方提交資料時必然知道內容涉及辦公室助理的薪酬支出,她的說法自相矛盾。

裁判官引述辯方指,被告對於稅務事項不甚了解,或許只是一時之失填漏資訊或誤信他人。惟裁判反駁,以被告的學歷和人生經歷,不應「咁大頭蝦」產生誤會,且她作為專業保險員,無可能對稅務一竅不通,故被告肯定意圖推卸責任,唯一目的是蓄意逃税。至於被告供稱自己與父親同住,裁判官留意到此方面她有兩個不同版本,若真如其所說,她大可以在配合調查時稱住址有誤,而非即時提供新地址,這反映她先前提供虛假陳述。裁判官因此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面對的全部控罪罪成。

辯方大律師謝華淵求情指,被告樂善好施參與不同慈善活動,局方因本案實際只損失6000多元,不足被告以往捐款的十分之一。辯方並指被告2002年起在證券公司工作,很大可能在入罪後喪失牌照、聲譽受損,辯方冀法庭考慮案件拖延令被告精神壓力大而酌情減刑。

法庭記者:湯璧瑜 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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