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庭三宗機場販毒案早前因沒有直接證供,法官裁定不能僅依賴環境證供舉證,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接納辯方「毋須答辯」的申請,令被告無罪釋放。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有關法律議題,希望香港能像英國般,容許控方上訴推翻法官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的決定,惟現時香港並沒有有關條例。上訴庭聽畢陳詞後需時考慮,預計將於明年1月前頒布書面判詞。

涉案的三宗機場販毒案分別由法官金貝理及麥偉德審理,上訴庭留意到近日有區域法院案件引用法官麥偉德審理的販毒案作為案例,提高了控方舉證達致表證成立的標準,有需要盡快糾正。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認為同類案件不應由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後中斷審訊,應交予陪審團作最後裁決,同時希望香港能像英國般,容許控方上訴以推翻法官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的決定。譚指倘若上訴庭給予律政司有關上訴權利,律政司必定會謹慎小心地考慮會否使用權利。

譚指若控方可向上訴庭上訴原訟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的決定時,建議可以保留原定陪審團,等待上訴完畢有結果後,才請原定陪審團繼續參與審訊,但萬一上訴需時,則可解散原定陪審團,重新抽選另一班陪審團負責審理案件。譚與「法庭之友」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均同意,如果控方向上訴庭上訴表面證供不成立的決定失敗後,可以就法律觀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黃亦提到三宗機場販毒案雖然沒有直接證供,但其實有多項相同之處,例如被告行李箱異常地重、行李箱有被𠝹開再縫紉的痕跡、被告均從外國抵港、被告均從非指示他們行事的人手中取得載有毒品的行李箱、被告作為陌生人但受託價值高昂的毒品、被告獲得免費住宿及機票等,上述均屬對表證成立有利的環境證供。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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