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指警方前年在其寓所檢取兩部手機,上月又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手令,允許警方檢查手機中雙方爭議是否新聞材料的資料。正在赤柱監獄服刑中的黎智英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想在其手機內取得的「指明證據」屬新聞材料,以《國安法》實施細則凌駕於《釋義及通則條例》,要求推翻《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上月批出手令的決定。

申請人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利害關係方為《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申請書提到羅官在2022年7月8日批出手令,授權國安處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檢取他兩部iPhone的資料,黎質疑警方想在其手機內取得的「指明證據」屬新聞材料,而裁判官並沒有司法管轄權去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批出取得新聞材料的手令。

黎指警方如希望取得手令去檢取新聞材料,只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XII部「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法官需信納該些被知為或被懷疑是新聞材料相當可能對可逮捕罪行的調查有重大價值,或在法律程序中屬有關證據,亦需考慮批出手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等。黎質疑警方明知黎是報社老闆及記者,起初在2020年卻只以《警隊條例》檢取其兩部iPhone,黎早已入稟要求高等法院裁定手機內有新聞材料及涉「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要求法庭下令封存有關材料,警方不得查閱。

律政司在今年6月27日就黎聲稱是新聞材料的8,179份申請提出爭議,又在今年7月8日通知黎羅官已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批出手令讓警方檢取黎兩部iPhone的資料,手令指明被封存的資料只在原訟庭法官的批准下才可解封,但實際上是授權了警方搜查及檢取兩部手機內的任何新聞材料及其副本。警務處處長向法庭申請解封已被封存的資料及副本,黎提出反對,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把爭議押後至8月22日處理,黎亦認為法庭需拒絕警方解封有關資料的申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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