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日「旺角再遊行」後,53歲男運輸工人在等候橫過馬路期間,懷疑遭警員無理毆打繼而拖行,早前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索償約164萬。法官高勁修今於區域法院公佈判詞,指運輸工人對案發時間、經過、施襲者身份說法前後不一,亦不合乎邏輯,更有偏頗之嫌,故認為其證供不可信,裁定敗訴,兼付訟費。

高官裁決指原告初供稱晚上8時半受襲,向警方投訴則指7時半,向醫生提到6至7時,前後不一,然而根據救護車等9時許的客觀紀錄,推斷時間不會那麼早。高官續指原告先供稱被一群黑衣警拳打腳踢再猛烈拖行,再指被一個防暴警察推倒拖行,而且不論報警、救護員到場、急症室醫護以至投訴警察科,原告均未曾提及被拳打腳踢,而原告除左腳踝外別無傷勢紀錄。高官再指原告憶述有眾多路人記者在場,然而事後卻沒有人拍下案發經過,或在網上提起事件,不合邏輯。高官最後指狀書用上「牠們」、「畜生都不如」來形容施襲警員,泛指被告包庇下屬施襲,批評投訴警察機制是要隱瞞警暴等說法有偏頗之嫌,終認為其證供不可信,撤銷其申索。

原告蕭志雄Siu Chi Hung Garry,被告為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原告供稱當晚下班到旺角用膳,橫過彌敦道期間看見至少約30個黑色制服戴頭盔眼罩持盾牌的警員,沿彌敦道南行走過。有警車駛向原告時,原告舉手示意過馬路,卻突遭人數不明的黑衣警員從後偷襲,拳打腳踢,拉低拖行,歷時不足一分鐘,「看清楚我已經是中年人」、非黑衣才掉在彌敦道上。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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