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男女於2019年8月11日尖沙嘴示威期間被捕後被控暴動罪,2人認罪,7人被裁定罪名成立,22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管有9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另被裁定無牌管有火器或彈藥罪成。法官王詩麗今早於區域法院指眾被告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判17歲男學生入教導所,其餘人判囚40至52個月。

王官判刑指案中無證據證明被告親身參與暴力行為或擔任帶領號召角色,亦沒有搜出攻擊性武器,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何時到場,可見被告參與程度低,然而眾被告身穿裝備,刻意著上黑衣掩飾身份,以放膽放肆參與暴動,有備而來聚眾滋事。王官認為本案暴動規模大,有約數百至一千人參與,星期日下午聚集在尖沙咀熙來攘往的街道,範圍不小,長達2小時,導致交通嚴重癱瘓滋擾公眾,而4時許警方為防守警署而無警員巡邏,公眾安全受嚴重影響。王官提到當時示威者人數遠超警方,執法有困難,示威者以磚頭水馬等築路障,堵塞警署出入口,反投擲催淚彈,照射雷射光,更曾投擲2枚汽油彈入內,致一名警員腳部二級燒傷,最後推倒四米高台阻止警方推進。王官批評示威者行為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屬本案嚴重之處,指出警方乃法治秩序象徵法庭需要保護,否則會令法治受損。

王官指出30歲女學生李穎淇和25歲送貨工聶嘉寶案發時分別身處警署出入口嘗試撲滅催淚彈,和在示威者前線推倒高台,裝備自己到場刻意逗留在前線積極參與,各以4年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4份1刑期,李穎淇再因熱心公益、經常參與動物義工服務,減刑2個月,2人分別判囚3年4個月和3年半。除17歲男學生以外6人則以4年2個月為量刑起點,不另減刑。24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管有催淚彈殼,不會構成危險,判囚9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共囚4年4個月。最後17歲男學生因報告正面,評價很高,有見其案發時入世未深,王官順應報告判入教導所。

10名被告依次為30歲女學生李穎淇、17歲男學生、28歲運輸工廖偉明、27歲學生莊嘉灝、25歲送貨工聶嘉寶、24歲學生黃千溥、21歲羅後成、25歲社工蕭呈希、28歲潘冠雄及24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於尖沙咀彌敦道132號外無牌管有9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其中25歲社工蕭呈希罪脫。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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