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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聯同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條例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今日將正式提交立法會。

區諾軒表示,私人草案的建議早於羅冠聰擔任立法會議員時醞釀,當時為雨傘運動以降被引用《公安條例》起訴的案件作出研究,參考英國的法律改革經驗,並邀請公民社會倡議團體參與草擬籌備工作。是次修訂主要建議將「非法集結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6個月,「暴動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3年;並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新訂罪行的必要元素;另將「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

區諾軒又指,至今已有5890人被捕,多人被控暴動罪,並指《公安條例》含糊及過度寬鬆的控罪定義,是促成大規模濫捕的遠因,期望透過修改《公安條例》,提高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門檻,令政府從制度內尋求方法回應五大訴求。他續指,《公安條例》涉及範圍廣泛,若一次過進行全面改革,難令公眾明白當中內容,亦較難取得共識,因此是次修訂將集中修改「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期望草案提交立法會後,徵詢其他議員及公眾意見,再逐步提出修訂。

根據議事規則,《2019年公安(修訂)條例》需經行政長官的同意才可以提出。區諾軒認為,其私人草案的修訂內容相對溫和,即使林鄭月娥拒絕撤回暴動定性,但推動相關法律改革以回應民意,是力所能及,亦為務實做法。區諾軒及朱凱廸要求林鄭月娥盡快回應五大訴求,以及同意審議條例草案,政府亦應全面檢討《公安條例》的條文。

朱凱廸認為,特首會否對草案批出書面同意是重要的試金石,顯示政府在國際關注下會否仍保留《公安條例》,相信若政府再錯過機會,國際社會的反應「可以預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