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過《賠償法》 拒理警告登山觀浪出意外政府不賠
12月03日
今天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的保護客體,納入「人身自由」;增訂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政府應負賠償責任。
增訂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政府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三讀條文明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政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政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