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被捕理大男生投訴遭警棍打眼 稱構「酷刑」反對證物呈堂
01月03日
由於辯方指警方由一開始非法拘捕,若公務人員行使公職時,對被捕人士作出劇烈痛楚即等同酷刑,強調警員以警棍「打一下」即屬酷刑。本案被告遭警棍打傷其左眼已構成「酷刑」,亦因此不應將拘捕中搜出的證物呈堂,反對所有控方證物呈堂。
控方則表示只需爭議「檢取手提電話聲明書」、及其他手機相關的證物,其餘證物裁判官只需考慮是否信納警員的證供。另外由於辯方提出本案或構成「酷刑」成份,由於涉及《基本法》及憲法,需時以書面形式向律政司索取意見。案件押後至2月10再訊。
另外,就被告聲稱未見到律師前被警員命令穿上防護裝備,裁判官亦向控方𨤳清是否屬招認證供,控方則表示屬招認證供。辯方大律師則在庭外批評,若然被告在警署穿上防護裝備屬招認,更不應在未有律師的情況下拍照。
22歲被告吳俊偉,為理大會計系4年級學生,他被控於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柄槌。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