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全港各區均有示威活動,26人於灣仔被捕,事後被控一項暴動罪,其中14人遭加控一項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將案件再押後至4月3日以待進一步調查,及索取律政司意見,總裁判官蘇惠德照准。其中一被告為升學教育顧問,她獲准於月底離港到越南工作,其餘離港申請被告則待獲得證明後,以書面形式向法庭申請。

26名被告無須答辯,控方指有被告仍為學生,考慮到3月30日、31日及4月2日為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故申請將案押後至4月3日,期間不反對各人繼續保釋候訊。控方另透露警方已翻看160小時的公開錄象、24小時的地方閉路電視片段、7小時警方錄像,但仍需時索取不同政府化驗所的報告,包括涉案2支雷射筆、被告身上檢取的通渠水及水槍、6個錫紙包裹的乒乓波。

各被告以工作及學業為由,申請將更改報到的警署地點及時間,以及更改宵禁時間獲批。除了第2被告謝芷盈因工作原因,獲准於1月29日離港到越南外,其餘有離港申請的被告則待獲得證明後透過書面形式申請。

另外,第4被告梁耀文原需一星期到警署報到4次,現申請每周報到一次,控方不反對,蘇官照准。而第9被告梁偉楓則申請撤銷宵禁令,其代表律師表示被告早前任職電子工程公司物流,惟因宵禁令限制他被逼辭職,失去月入2.5萬的工作,希望法庭考慮到其情況撤銷被告的宵禁令,惜遭蘇官拒絕。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