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商品交易所董事會主席及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張震遠,涉嫌2012年至2013年,串謀時任財務總監蔡達英,向證監會隱瞞商交所財務狀況,導致證監會沒有撤回商交所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而他亦被揭發涉嫌向財務公司隱瞞已扺押自己公司股份,對方誤導下賒帳3千萬元。他否認一項串謀詐騙和一項欺詐罪,在區域法院受審。案件明續,明天開始傳召證人出庭作供。

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商交所須按證監會要求,在指定時間和透過指定方法,提供有關其生意或交易的所有資料和文件,證明當局的財務狀況。控方指稱張震遠串謀蔡達英之間,在2012年5月至翌年5月間非法協議,隱瞞商交所並非財政穩建,導致證監會沒有撤回商交所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

至於另一項欺詐罪,控方指稱張震遠2013年4月12日至17日期間,張向佳富達財務經理吳海璇隱瞞,他已將其名下的新效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全數以證券形式轉讓出去,吳在被誤導下賒帳3千萬元。

張震遠分別被控一項串謀詐騙和一項欺詐罪,控罪指他在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間,串謀商交所時任財務總監蔡達英,不誠實地向證監會隱瞞或拒絕披露商交所財務狀况重要資料、致使或容許向證監會提交虛假或誤導資料,導致證監會無撤回商交所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另一項欺詐罪指他涉於2013年4月,意圖詐騙誘使佳富達財務交出3千萬元港元,以使佳富達財務蒙受不利或可能會蒙受不利。

被告在2008年起任商交所主席、執行董事和大股東,他獲授權代表大部分商交所銀行戶口作簽署人。因此,控方指稱,他在串謀犯案中擔當主要角色,控方將依賴前年11月認罪的汚點證人商交所時任財務總監蔡達英口供,證明被明知而掌握商交所的資金流動,但也默許向證監會隱瞞商交所的財務狀況。然而自2011年5月剛剛獲證監會認可後不久,商交所的財務狀況每況愈下,2012年3月已不能達到許可規定的財務狀況要求,但被告為免商交所被吊销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許可,以五種手法隱瞞證監會,包括透過空頭支票,粉飾櫥窗,7次度提供失實陳述,曲解或誤導財務報表內容,提交5份並非最終匯款後的銀行帳單,等等。

至於另一項欺詐罪,張震遠分別於2012年11月和2013年1月,已同意扺押他其下的新效控股有限公司股權,分別向2次借貸合共1億元。但2013年1月,被告涉嫌隱瞞公司股權已被抵押的情況下,再向另一家財務公司佳富達財務借款3000萬港元,而對方的經理表明,倘若事先知道股權被抵押,他不會同意賒帳。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2:26
更新時間: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