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有憲制責任實施《國歌法》 政府:適時交立會恢復二讀
01月10日
發言人說,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7年11月4日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是特區政府應有的憲制責任。
發言人又指,《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實際情況,強調在草擬《條例草案》的過程中,諮詢了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並出席了委員會舉行兩次共約15小時的特別會議,聽取了190名公眾人士和團體代表的意見,同時亦多次與不同政黨、專業團體、法律界代表和學者等見面,聆聽和吸納他們的意見。
發言人強調,《條例草案》的草擬經過十分嚴謹的程序,亦收集和採納了社會不同人士的意見。當局會適時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大會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