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發表主動調查報告,發現有個案顯示,當區地政處在某商場(「商場B」)進行年度巡查時發現「違契商用問題」,但並無採取任何執管行動。及至十個月後,該處進行下一年度的年度巡查時再發現同一問題,始向商場B的業權人發警告信。

另有兩宗個案顯示,當區地政處分別在發現「違契商用問題」逾四個月及五個月後,始向有關商場(「商場D」及「商場A」)的業權人發警告信。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地政總署的工作指引並無就地政處於發現違契問題後多久發出警告信訂定時限。署方認為,該署應檢討相關工作指引,訂定發出警告信的時限,以便地政處職員有客觀準則可作依循,適時採取執管行動。 

此外,有兩宗個案顯示,當區地政處分別在警告信期限屆滿兩個月及81天後才到有「違契商用問題」的相關商場(「商場B」及「商場C」)進行覆查,遠超於一般個案一至三星期的覆查時限。 

在商場C的個案中,商舖業主涉及「違契商用問題」,對部分違契商舖,當區地政處沒有在向事涉商舖業主發出警告信的同時,亦向該商場的業權人發出警告信。署方認為,私人商場的業權人有責任確保其商場內的公共通道及/或廣場的狀況符合地契條款的要求。因此,就同類個案,即使相關地契條款亦適用於私人商場內的商舖業主,地政處亦應向有關商場的業權人發警告信。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地政總署, 檢討相關工作指引,訂定發出警告信及把警告信送交土註處註冊的時限,並把註冊時限在警告信中述明; 盡快檢視所有已知及就新發現的「違契商用問題」個案,從速/適時主動向有關商場的業權人追收豁免費。

公署指,若由商舖業主所構成的「違契商用問題」持續發生,地政處須考慮徵詢法律意見,以確定可否向他們發警告信; 就「違契商用問題」採取執管行動訂立清晰的目標,並制訂達致該目標的執管/規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