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震遠案】財務公司經理指因信張人品 無安排律師草擬協議書
01月16日
懷疑被張震遠誤導下批出貸款的佳富達財務項目經理吳海璇憶述,2013年4月,被告張震遠向他要求貸款3000萬元。貸款條約中張震遠被列為擔保人,而新效控股有限公司則列為借款人。吳當時知道,「新效控股」唯一公司董事和股東是張震遠,而張提議而「新效控股」的所有股份作借貸的抵押品。吳並沒有安排律師負責草擬文件,因為他覺得張震遠人品不錯,而且有抵押品作緩衝,故同意根據被告的協議書批出貸款,然而吳並不知道「新效控股」股權早前已全數抵押給第三方。同年6月,吳收到一張名額3075萬元的支票但最終無法兌現。
辯方質疑,涉案的3000萬元貸款雖然由被告張震遠提出,但張事後將手續交由下屬蔡達英負責,並由蔡草擬協議書,吳海璇不同意,雖然蔡達英曾與他單獨討論貸款事宜,但吳一直視張震遠才是「大老細」,而且兩人均曾經現身參與貸款的討論。
法庭記者:蕭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