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發表「有關核實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及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及受助/受惠人出入境記錄的機制」的主動調查報告,指社署核實機制有不足,認為須改善「定期核對程序」,將只以福利金申請人及受助人的身份證號碼核實出入境記錄,改為涵蓋由入境處簽發的旅遊證件,並逐步涵蓋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發的旅遊證件。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及公共福利金(福利金)申請人必須符合有關的申請資格,包括居港規定,才可獲批援助/津貼。獲批援助的綜援受助人及獲批津貼的福利金受惠人在領取援助/津貼期間,須在香港居住,而其離港日數不得超出獲寬限的日數(離港寬限)。申訴專員公署處理個別投訴個案時,發現有關機制可能有不足之處,遂向社會福利署(社署)展開主動調查。

公署的調查發現,根據既定機制,社署每月會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提供福利金申請人、綜援受助人及福利金受惠人的香港身份證號碼,供入境處核對資料(「定期核對程序」)。入境處會向社署提供有關人士使用身份證出入境的記錄。根據這些記錄,社署會核實有關人士是否符合相關居港規定/離港寬限。然而,由於「定期核對程序」只以有關人士的身份證號碼作核對,故此,若有關人士持身份證以外的旅行證件出境及/或入境,「定期核對程序」將無法查核其出入境的準確記錄,因而未能確保他們是否符合相關的居港規定/離港寬限。

公署向社署指出必須改善現行的「定期核對程序」後,社署從善如流,於2020年1月開始優化「定期核對程序」。該程序現時已涵蓋由入境處簽發的旅行證件,相關優化措施會逐步涵蓋由其他國家/地區簽發的旅行證件。

對於「定期核對程序」並無涵蓋綜援申請人,公署審研後認為此做法合適,因大部分綜援申請人均能符合由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至申請日前的居港日數累積滿1年的居港規定,加上入境處的電腦系統資料庫只備存過往10年的出入境記錄,故「定期核對程序」的核對結果亦未必能涵蓋綜援申請人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的所有出入境記錄。

除了「定期核對程序」外,社署和入境處亦設有機制,讓社署在有需要時可就個別個案以特定便箋向入境處索取有關人士的詳盡出入境記錄,以作核實。公署認為,這做法大致能在核實綜援申請人的居港規定及盡快讓申請人獲得援助以應付生活基本需要之間作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