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南總區交通部特遣隊根據線報及經調查後,今日(1日)上午約9時於區內進行打擊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用途的執法行動,共拘捕4名司機,年齡介乎24至59歲,涉嫌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及駕駛汽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被捕。所有被捕人士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3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派員喬裝乘客租用3輛私家車,分別由荔景、西貢及烏溪沙前往機場,3名司機分別收取車資450元,380元及450元。此外,警方亦派員喬裝乘客,透過手機應用程式租用一輛輕型貨車,由荃灣前往火炭,車資為130元。

當車輛抵達目的地時,人員隨即表露身份,拘捕4名男司機,年齡介乎24至59歲,他們涉嫌「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及「駕駛汽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3月下旬向警方報到。另外,該4輛肇事車輛均懷疑被非法改裝,涉嫌違反「道路交通(車輛結構及保養)條例」,已被扣查作進一步檢驗。

警方強調,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有關「車輛使用的限制」的條文,除非獲發有關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干犯則可處罰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任何人若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者保險,即屬違法,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並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至3年不等,車輛並且會被吊銷牌照及被扣押。

由於非法出租載客取酬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乘客及其他車輛或道路使用者都可能失去應有的保障,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用有關車輛。而有關涉案私家車車主,亦須要負上刑事責任。

警方強調,警方十分重視涉及非法使用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的案件,並會繼續針對性的執法行動,打擊相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