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全國人大代表成員及政協委員余壽寧,2015年底曾競選續任其位於火炭的住所「裕昌中心」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但他指法團副主席及3名委員向住戶發信,指控余身為法團主席在管理上出現缺失,以及在競逐法團主席時涉違法。他於16年初入稟區域法院,指4人行為構成誹謗,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四人再發表誹謗性言論,以及追討一切損失。區院今頒下判辭,裁定余壽寧勝訴,同時獲賠100萬元,而4被告亦要支付雙方訟費。

原告為余壽寧,四名被告依次為法團副主席王雲強、法團委員鄭日庭、劉錦麟及張祥。余壽寧為該業主立案法團第13及14屆自動當選主席,至2015年,副主席王雲強成為望席候選人,但就在選舉期間,兩度發出題為「委員剖白書」及「裕昌當委員。人身欠安全」的信件給住戶,提到余壽寧任主席時的施政失當,令到業主須支付多項高額工程。

審訊中,則依據兩屆立案法團的會議記錄為佐證,余壽寧一方認為他只是與其他人的管理方式不同,被告人的指控為不實,構成誹謗;而被告則堅持他們的指控均為事實。

法官徐韻華在判辭指,原告一方的案情更連貫、更合理,而他可提出兩屆的會議記錄檔案作支持。相反,4被告的案情互相矛盾,亦沒有合理證據支持其說法。徐官考慮相關證供後,同意兩信的內容的涉及誹謗,裁定原告勝訴兼獲賠償。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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