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業主法團4人誹謗 前人大余壽寧勝訴獲賠100萬元
03月17日
原告為余壽寧,四名被告依次為法團副主席王雲強、法團委員鄭日庭、劉錦麟及張祥。余壽寧為該業主立案法團第13及14屆自動當選主席,至2015年,副主席王雲強成為望席候選人,但就在選舉期間,兩度發出題為「委員剖白書」及「裕昌當委員。人身欠安全」的信件給住戶,提到余壽寧任主席時的施政失當,令到業主須支付多項高額工程。
審訊中,則依據兩屆立案法團的會議記錄為佐證,余壽寧一方認為他只是與其他人的管理方式不同,被告人的指控為不實,構成誹謗;而被告則堅持他們的指控均為事實。
法官徐韻華在判辭指,原告一方的案情更連貫、更合理,而他可提出兩屆的會議記錄檔案作支持。相反,4被告的案情互相矛盾,亦沒有合理證據支持其說法。徐官考慮相關證供後,同意兩信的內容的涉及誹謗,裁定原告勝訴兼獲賠償。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1852
更新時間: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