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中小企業負責人涉嫌2010至2012年間,分別以虛假文件誤導4間銀行批出共2250萬元貸款,以及誤導工貿署和香港按揭證券公司作為信貸擔保人。其中一名女董事今在區域法院承認14項串謀欺詐罪,她警誡下承認成立公司僅為方便她申請借貸,公司並無任何員工。法官押後至4月17日判刑。

案情透露,44歲女被告吳小儀於2008年答應友人黃炎華合資一間名為南光企業的中小企業。由於黃當時申請破產,不能擁有任何公司董事權,於是吳小儀以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身分任職,但事實上公司主要由黃炎華營運。女被告吳小儀在黃的指示下,曾為公司借貸申請和支票等文件上簽署。

在2010至2012年間,吳小儀作為公司唯一董事,以虛假核數報告,誤導星展香港、滙豐銀行、工商銀行(現稱工銀亞洲)和大新銀行4間銀行,合共批出共2250萬元。同年,吳小儀亦以公司名義,向工貿署和香港按揭證券公司提交虛假的核數報告,月結單等文件,誤導他們作為南光企業的借貸保證人。

法庭記者:蕭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