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理工大學衝突事情中,24歲青年在尖沙嘴管有伸縮棍、鋸刀及摺刀等武器,少年早前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案件押後至今以候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量刑。辯方大律師今引述被告的報告,指他身體狀況不適合到勞工中心服刑,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接納被告自11月還柙至今,已深切反省有悔意,判囚10個月,同時寄語被告日後行事勿衝動,要三思而後行。

嚴官判刑時指,判刑須考慮立法精神,懲罰性的刑罰不能避免。被告曾向懲教人員稱,案發當日有人將武器交予自己,非他自行帶到現場。嚴官指出,被告一旦接受及管有該些武器,必定有其意圖及目的,不論出於任何理念,若被告使用該些武器,會對他人的安全構成極大風險,所幸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些武器,案情亦指被告當時正離開現場,考慮所有因素後,接納被告有悔意,判囚10個月。
 
辯方大律師今進一步求情提到,懲教所人員對被告評價正面,被告現已決心改過,亦知自己行事衝動,日後做事會考慮後果,望法庭考慮其重犯機會低,過去亦從無犯事,予以輕判。

案情透露,去年11月17日約晚上8時許,一隊警隊前往上述地點增援,其間有警員目睹被告羅皓譽與20名身穿黑衣的人士逃走,遂上前截停被告,並在其右邊短褲袋內搜出鋼棒、背囊則藏有其餘武器,以及「豬咀」、黑色衣物、盔甲等,最終由另一名到場警員拘捕。被告於警誡下保持緘默。涉案鋼棒及彈叉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後確定為伸縮警棍,可配合鋼珠發射。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