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22日)公布,在《2020年撥款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會按2020至21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建議,向領取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人士發放一次過額外款項,預計最快可於立法會通過草案後的一個月開始發放。

至於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的人士,是指在適用期,即由通過草案的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過草案當天,以及該月份之前6個曆月,提交申請的個人交津申請人。如以郵遞提交申請,郵戳日期將被視為申請日期。

此外,新申請人或過往曾領取個人交津但尚未在適用期提交申請的人士,須在適用期屆滿前,即草案通過的當天或之前提交申請,才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而額外款項相當於申請人在適用期最近一次提交的個人交津申請中,獲批月份的平均津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