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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流行「炒波鞋」,一對出廠標價千餘元的波鞋,因為是限量版價格可能炒到兩三萬。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了周三(22日)就一宗服務合約糾紛案一審宣判,被告是一間鞋店的負責人,他因將一雙價值人民幣3.65萬元(約4萬港元)的波鞋鞋面洗破,自行更換非原裝鞋面,令波鞋價值受損,被判賠償原告人民幣2.19萬元(約2.4萬港元)。

事情源於去年7月底,愛鞋的小偉在杭州某店內買到一對AJ1OW的聯名芝加哥白黑紅限量球鞋,購買價格為人民幣3.65萬。同年10月2日,他將穿過的球鞋送到大劉的鞋店進行清洗。可三天後,小偉取鞋時大吃一驚:兩隻鞋面均有不同程度受損,其中右鞋的鞋面更是「面目全非」,老闆大劉甚至還自行更換上了非原裝鞋面。小偉非常心痛,當即要求大劉進行賠償,但雙方對賠償價格爭執不下。2月24日,小偉將大劉訴至蕭山法院。

法庭上,小偉認為,大劉的擦鞋店註冊時間為2012年,具有較長從業時間,理應了解這雙限量球鞋在行業內的價值。而且這雙鞋,小偉十分愛惜,僅穿過幾次,成新度較高。鞋店老闆大劉則認為,雖然小偉提供的票據中顯示購買價格為3.65萬,但是該球鞋的出廠價格是1880元,小偉購買時價格虛高是因市場「炒波鞋」導致;自己對於球鞋受損的事實無異議,願意修復鞋面,按出廠價格1880元進行賠償,並另行適當補償1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球鞋的價值不能僅根據出廠價進行認定,其實際價值應包含升值空間價值,且升值空間佔據了主要部分。大劉將球鞋洗破後,自行修理並更換了非原裝鞋面,導致球鞋價值基本全損。結合球鞋的折舊率、實際使用時間、鞋子殘值等因素,在平衡雙方利益的基礎上,認定球鞋購買價格的60%即2.19萬元作為原告損失,並判令大劉限期支付該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