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車廠搬走警示燈致3人觸電 工程負責人判監3個月緩刑2年
04月27日
28歲被告莫旭森,被控票控一項僱員疏忽作為或不作為罪,他今求情時坦承開工前沒有沒有與工人進行簡報;而案發當日天氣炎熱,被告因又熱又累,搬開警示燈時忘記通知維修工人,導致意外發生,望法庭考慮被告即時認罪,有悔意,予以輕判。
控方亦呈上3名事主最新的傷勢照片,水官告誡被告他既為領導角色身負重任,開工前的簡報是不可或缺,最基本亦要保障工人安全。由照片中可想像到案發時工人是何等痛苦,本案只因幸運而沒有人命傷亡。被告「一下唔記得搞到人哋咁痛苦」,認為作為負責人其字典中不應出現「唔記得、疏忽」等字眼。但是次仍勉強給予被告機會,判監3個月,緩刑2年。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