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申覆核案 政府方大狀指此案屬政治問題法庭無權判斷
04月28日
代表申請人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是《基本法》賦予香港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但黃浩銘去年4月因佔中九子案罪成而被判監8個月,而被《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任意剝奪及後五年的參選資格。潘指上述條例理應只限制曾參與選舉舞弊、貪污受賄、違反選舉條例的人士,而非限制因其他罪行被判囚3個月以上的人士,故認為上述條例亦沒有考慮到罪行性質及嚴重性。潘亦指五年的限制時限過長,不合理亦不合乎比例,另冀法庭考慮減少條例所限制的時限。
潘另指條例除了限制黃浩銘的被選舉權,亦影響到選民對侯選人的選擇權,如黃獲准參選亦能提高公眾對選舉的信心。而且黃浩銘在5年之限完結前早已刑滿釋放,故出獄後的從政之唔仍受限制,並指應為出獄人士施予更生及從政機會。潘指佔中案上訴排期在6月進行一連3天的審訊,但即使上訴許可獲批後亦沒有去除其5年禁參選之限。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此案議題屬政治問題,法庭理應處理法律議題而非處理政治判斷,故認為法庭無權判斷,限制3個月或以上刑期的入獄人士5年內的選舉參選資格之規定,是否過於嚴苛,而檢討法例修訂事宜則應由立法會處理。余指雖然選民有自由去評核他該選哪位侯選人,但侯選人如成功當選後會成為政府機構的代表,其個人操守間接影響政體的權威性及公信力,多國亦不歡迎有案底人士加入政府部門。
周家明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並將擇日頒布判詞。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2:21
更新時間: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