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斥亞運泳隊選拔欠透明度 兩人不合準則仍獲選
04月29日
審計署在最新一份《審計報告》中指出,某體育總會於2018年4月向港協暨奧委會提名21名男子運動員參加第18屆亞洲運動會游泳賽事,港協暨奧委會遴選委員會其後召開遴選會議,在21名運動員中共有17人獲選,但兩名運動員雖不符合遴選準則但獲選,其中一人(運動員A)在2017年亞洲室內暨武術運動會取得佳績,而另1人(運動員B)則是4×100米混合四式接力(蝶泳)主泳手。港協暨奧委會於今年3月告知審計署,17 名男子運動員的獲選次序為,6名運動員符合遴選準則,而11名運動員基於其他因素而獲選。翻查相關資料,報告所指的運動員A即是泳總委員吳旭光的兒子吳欣鍵。
審計署發現,在選拔運動員參加第18 屆亞洲運動會游泳賽事的透明度和問責性方面有提升空間。審計署續指,為提升透明度和問責性,港協暨奧委會日後需把選拔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會的理據妥為記錄在案,尤其當運動員基於港協暨奧委會所制定遴選準則以外的準則而獲選。審計署認為,港協暨奧委會需要提升上訴機制的公正性,並認為港協暨奧委會需探討在香港設立類似先進海外國家所採用的上訴機制的好處。港協暨奧委會回應時指,整體上同意審計署建議,以及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採納審計署的建議,包括檢討現行上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