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盤】港府一晚發「三聲明」之謎
05月04日
可是,中聯辦上周五曾發文稱,國務院港澳辦、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搆,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港府聲明豈非與中聯辦「對着幹」。據悉,有傳媒就兩者理解的差異向政府查詢,政府主責官員馬上求證,並在深夜十一時三十六分發稿修訂,指上述段落首句應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將「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之語句剔除。
中聯辦遵守特區法律並無疑問
然後,港府又在一個小時後再發出第三份聲明的補充說明,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港府發言人一晚就同一問題發出三份聲明,無論是反對派或建制派都大為嘩然,覺得「好難睇」。港府消息人士直言,港府一向以來的理解,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設立的機構,於是發出第一個聲明時,就用了原來的理解;可是,其後發現這理解「出錯」,就發出第二、第三個聲明「更正」。港府消息又指,《基本法》第22條的解釋權在中央政府,在這個問題上,港府只能根據中央政府的解釋去理解;同時又強調,第一及第二個聲明同樣強調,中聯辦「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這基本立場並無改變。
《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央人民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巿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聯辦是否根據第22條成立,其中關鍵,是這一條文第三款規定相關部門須遵守特區法律。若中聯辦並非受第22條規管,是否變成毋須遵守特區法律。接近中央政府的消息人士就指出,中央明確規定駐軍、外交公署及中聯辦要遵守特區法律,無論中聯辦是否根據第22條成立,這應該不成疑問。(杜良謀)
全文刊《星島日報》專欄「大棋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