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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歲婦人涉在去年8月31日集會下午,在旺角山東街與示威者爭執,並阻止警車離開, 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撤回控罪,以被告自簽1500元,守行為18個月了結案件,期間須保持社會安寧及行為良好,不得干犯或企圖干犯牽涉暴力的罪行,並不得威脅他人使用暴力。

案件指,去年8月31日下午4時許,被告黃美雲在旺角與集會人士爭執,警方遂上前查問,並用身上的攝錄機拍下經過。未料被告突然情緒激動,斥警方無權拍攝,又不理警方解釋。

警方其後欲離開現場,未料婦人尾隨要求他們展示編號,又阻止他登上警車。警員向她表示剛才已出示編號,並發出口頭警告,但婦人未有理會,更站在行車線上阻止警車車門關上。警員嘗試將她移上行人路,但未有成功,於是再次發出口頭警告,並將她拘捕。

法庭記者:張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