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3日)向立法會作出預告,擬於6月3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動議決議,把裁定給予親屬喪亡之痛損害賠償法定款額(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增加至23.1萬元。

這次動議履行政府的承諾,把親屬喪亡之痛的賠償款額上調以反映每兩年一次經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檢討結果。經上調的款額反映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間的累計通脹影響。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條例》於1986年制定,容許為死者受養人的利益,就某人導致死者死亡的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向該人提出索償訴訟。根據《條例》提出的訴訟,可申索項目包括第4(3)條所訂明的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條例》第4(5)條則訂明,立法會可藉決議更改有關款額。

發言人補充,《條例》自制定以來,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曾在1991年、1997年及2018年調整。現時款額訂為22萬元。

律政司已把這次雙年檢討的結果和政府以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為參考的擬議調整款額,通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保險業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