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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環境衞生署表示,兩名餐飲業務負責人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餐飲業務指示有關餐桌之間須保持最少1.5米距離或設有隔板作有效分隔的規定,今日(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罰款3000元。

食環署發言人表示,今年4月7日,食環署人員在深水埗區巡查餐飲業務處所時,發現其中兩間處所違反上述規例及指示,於是向有關負責人提出檢控。

發言人提醒餐飲業務負責人,違反上述規例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發言人又指,食環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確保餐飲業務負責人遵行規例及指示的要求,並呼籲餐飲業繼續支持抗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