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領「保就業」津貼間僱員若少於3月份 將按僱員減幅罰款
05月18日
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指,僱主需要承諾,6至8月期間,支薪僱員人數不得少於3月份僱員人數,不論當時有否支薪。罰款的計算方法,是以補貼額乘以僱員減幅百分率再乘以罰款的百分率,涉及僱員總數多、罰款百分率亦越高。
若僱主在補貼期間未有將領取的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僱員同一月份的工資,政府將取回未有用於支付工資的補貼金額。
「保就業」計劃代理人,將核實僱主提供的資料,到被抽查的僱主機構作現場審核,公布已領取補貼的僱主名單,受惠僱員數目及補貼總額。
若僱主濫用或違反計劃條件,僱員或社會人士可以舉報,而勞資糾紛可以聯絡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