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及房屋局昨日(21日)表示,政府已按《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修訂)(第2號)規例》,推出豁免在內地設有業務單位進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務業務活動的企業接受強制檢疫的申請機制,並已開始接受有關申請。

現時,所有入境內地的人士均須接受內地當局的14天強制檢疫安排。特區政府正與內地有關當局商討互認由認可化驗所發出的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結果,以豁免相關跨境人士接受強制檢疫。有關安排的詳情稍後公布。

《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修訂)(第2號)規例》於4月29日生效,修訂《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經修訂的《規例》)。經修訂的《規例》的有效期延長至6月7日。根據新加入的第4(1)(b)條,政務司司長如信納某人或某類別人士的行程,對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業務活動的目的屬必要,可豁免該人或該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政務司司長已根據上述條文,由5月19日起豁免以下「在內地進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務業務活動」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設有業務單位進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務業務活動的企業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1名人員;或上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2名人員。

獲豁免人士只可就獲批准的物流、港口及/或船務業務前往及逗留於其業務單位所在的城市/地區,其間須採取一切所需的防護措施以保障個人衞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觸。回港後十四天內,獲豁免人士須接受由衞生署安排的醫學監測,須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任何不適。
  
申請表格可於運房局網頁下載。合資格的企業填妥申請表格後,須連同所需證明文件,透過電郵([email protected])或傳真(2523 0030)遞交申請。當局處理申請時會按需要諮詢相關商會或學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申請獲批後,局方會向獲豁免的人士發出豁免授權書,列明豁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