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港區國安法。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可以理解為包括地方政府,不止中央政府。但他相信,對特區政府提出批評或不滿,不會構成顛覆,而要實質有推翻行為才算違法。

對於若有人批評香港政府、要求官員下台,會否有「後果」,陳弘毅在一個電台節目指出,目前具體條文尚未公布,現時討論是言之尚早,亦無意思。他說,據他個人估計,批評或表示強烈不滿不構成「顛覆」,認為「顛覆」相當於推翻政府,希望條文能夠寫得清晰明確。

陳弘毅又指,中央決定涉及執行機制,估計將來本港或會設有獨立於特區政府的中央機構負責有關工作,估計是一個不屬於警隊的部門處理,類似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聯辦及解放軍的性質,亦要遵守香港法律。他相信「港區國安法」會列明相關規定及權責。

陳弘毅又指,本港法院審理有關「港區國安法」案件時,有解釋法律的權力,但指出「港區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人大常委會亦可以作出解釋。他又指出,若「港區國安法」違反《基本法》下的人權保障,亦涉及解釋《基本法》,而人大常委會亦有權解釋《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