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李國能指立法合理 倡在港審訊須無追溯力
06月02日
李國能表示,根據基本法23條,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就7個範疇制定國家安全法,但23年來只做到一次立法嘗試,未來亦立法無望,同時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認為人大為香港制定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
他認為問題癥結是擬議法例實際內容,設計要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度與普通法制度原則連貫一致。他提出7項建議,包括法例不具追溯力、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在港公開公正審訊、調查權力須受香港法律規管、搜查處所及監聽電話須獲得司法授權。
對於有建議禁止外國護照法官處理國安相關案件,李國能回應指,這項建議有損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所有法官均根據才能接受遴選及委任,並要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央及特區政府,法官履行誓言的能力不會受其持有的護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