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制定「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報章撰文,指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無期,認為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但他稱,實際立法內容必須與普通法原則一致,包括無罪假定及不具追溯力等。

李國能表示,根據基本法23條,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就7個範疇制定國家安全法,但23年來只做到一次立法嘗試,未來亦立法無望,同時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認為人大為香港制定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

他認為問題癥結是擬議法例實際內容,設計要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度與普通法制度原則連貫一致。他提出7項建議,包括法例不具追溯力、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在港公開公正審訊、調查權力須受香港法律規管、搜查處所及監聽電話須獲得司法授權。

對於有建議禁止外國護照法官處理國安相關案件,李國能回應指,這項建議有損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所有法官均根據才能接受遴選及委任,並要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央及特區政府,法官履行誓言的能力不會受其持有的護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