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山東聊城莘縣男子李某隱瞞自己的行程,致使50名接觸者被隔離、居住村莊被封。日前,莘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1日,被告人李某及其妻子劉某駕車從湖北黃石回到莘縣居住地某村。

1月24日,村委幹部排查從湖北返鄉人員時,李某為避免夫妻二人被隔離,隱瞞真實返鄉日期,謊稱是1月6日回到莘縣,從而使李某、劉某未被列入重點觀察範圍。1月25日,夫妻二人外出拜年。1月26日,劉某發燒,李某帶劉某到村衛生室就診,並在村醫詢問時再次隱瞞二人自湖北返鄉日期。1月29日,劉某持續發燒,村委向鎮政府報告。後經檢測,劉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李某未遵守新冠肺炎防控規定,隱瞞行程日期,致使50名接觸者被集中隔離進行醫學觀察、居住村莊被封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隱瞞自湖北歸家日期,不如實報告,致使新冠肺炎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