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今日(7日)發表網誌,指香港不是今時今日才「忽然」有失業的問題需要處理,本港以往一直有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綜援等計劃提供援助。羅致光又將本港與英國的失業援助制度相比,指港制度有較多的保障。

羅致光表示,英國透過僱員僱主向國家保險供款,只有僱員供款超過兩年,失業時可領取失業津貼,約每星期725港元,或是平均每月3142港元,領取最長為6個月。然而,若供款不足兩年,失業人士仍可申請失業津貼,但有資產和收入限制。

羅致光續指,相比本港的綜援制度同樣以家庭收入作為單位,但多了考慮家庭總需要,4人家庭平均每月1.6萬元。透過香港綜援制度提供的失業津貼,水平遠較英國為高;而資產及收入上限,亦遠較英國的為寬鬆。認為香港稅率遠較英國為低,惟失業福利較英國為高。

另外,他提到兩地同樣有遣散費,不過英國沒有長期服務金,英國遣散費按年齡分為三級,每做滿一年年資最多可獲1.5星期工資,而香港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則是每滿一年年資,可獲三分二工資,即平均約2.9個星期工資,故「香港僱主的承擔,明顯遠較英國僱主為高。」他又指,雖然英國僱主要為僱員供國家保險,但成本亦自然會轉嫁至僱員薪酬方面,僱主亦將企業社會責任「外判」給了國家保險,僱員的就業保障又再少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