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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六月初反修例引發的暴力示威普及化,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法庭有需要重懲示威者,並採納所面對控罪的接近最高刑罰作為量刑起點,以阻止同類罪行再發生;過往法庭亦曾調整港鐵內非禮罪行的量刑起點以打擊罪案,故透過嚴懲以儆效尤並非「新鮮事」。至於上訴庭去年亦維持一四年旺角暴動罪成被告盧建民判囚七年的決定,倘若案例不足以構成阻嚇,江樂士不排除法庭將採納更高刑期,懲處未來觸犯暴動罪的示威者。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星島日報》專訪時稱,根據上訴庭指引,法庭量刑時一般會考慮六個元素,包括保障社會安全、合理的懲罰、社會對罪行的厭惡性、阻嚇性、對受害人的補償,以及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至於每項元素比重為何,則由主審法官一人決定。但針對個別罪行,法官判刑時須跟從法律限制和不得超越過往決定,例如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一般只能採納監禁式刑罰。

法庭有責任調節量刑

法庭量刑時亦會考慮罪行的普遍性,近日暴力示威事件猖獗,法庭有責任在量刑上有所調節。當同一項罪行變得普及化,法庭有責任採納更高的量刑起點,以阻嚇未來有機會干犯同樣罪行的人。江樂士引述,終審法院前年就「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判辭指,法庭已接納破壞公眾秩序行為若牽涉暴力,一律視為加刑因素。終院亦同意香港正處於社會動盪的狀態,發生一連串的公眾示威活動,法庭有需要向參與暴力公眾活動,甚至是暴動的示威者,提醒他們要承擔懲罰的後果。

因此,當同一項罪行變得普遍,法庭會傾向採納最高刑罰以作懲處,目的除了為懲罰罪犯,亦要警示社會大眾。有鑒於近日多位示威上牽涉暴力案件,法庭有權提高刑罰,向公眾展示社會大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同時保障社會大眾安全。

江樂士續指,法庭量刑時必須考慮所有案情和背景,並根據背景資料判斷罪行是否已普及化。事實上不單止牽涉暴力示威的罪行,法庭亦因應某些罪行變得猖獗而提高刑罰。以往法庭曾就牽涉港鐵非禮、街頭騙案的罪行,為提高阻嚇性而調整量刑基準。

破壞鐵路基建可囚14年

江樂士認為提高刑罰有效防止罪案發生以保障社會安全,一方面可以阻嚇其他市民干犯同樣罪行,另一方面囚犯在獄中服刑時間長,更可以為社會短期內減少罪案數字。阻嚇性是法庭基本量刑原則。江樂士亦引述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前年拒絕批出一四年旺角暴動罪成的楊家倫刑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楊官在判辭中強調,考慮當時的參與人數,案中暴力的程度,罪行維持的時間,以及事件對公眾所帶來的影響和破壞,包括導致警民關係破裂,政府須花費大量公帑支付維修費,綜合以上各點,由被告的行為嚴重衝擊法治,維持原有四年九個月的刑期。同案被判處最高刑罰的盧建民,上訴庭亦維持原有判監七年的決定。

江樂士坦言,倘若以上暴動案件的懲罰並不足以構成阻嚇,不排除法庭會採納更接近每罪的最高刑期,即十年監禁,以懲處未來觸犯暴動罪的示威者。江樂士亦建議,律政司有需要考慮以更嚴重的控罪起訴暴力示威者,以提高法庭可判處最高刑罰的上限,配合法庭透過刑期遏止暴力行為。江樂士以暴動罪為例,根據《公安條例》,倘若示威者涉嫌破壞大型公共財產,包括建築物、鐵路基建等設施,律政司可採用最高刑期為十四年的暴動罪起訴他,有別於一般最高刑期僅為十年的暴動罪。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