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援引美國檢控部門的案例,指蓄意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的行為已構成「企圖謀殺」罪,但香港律政司僅以較輕的縱火罪起訴同樣行為的示威者。美國當局為證明被告干犯企圖謀殺罪,會透過環境證供證明示威者有殺害警員的意圖。律政司亦有需要為法庭擔當監察角色,當法庭判處不合理的刑罰時應提出覆核申請。江樂士形容,相比起種族歧視風氣盛行的美國警隊,香港警方應對示威活動時,已表現得相當克制。

相比美國 港警克制

上訴庭早前頒下判辭為侮辱國旗罪制訂量刑建議,律政司可否為其他尚未有清晰量刑指引的罪行申請覆核。江樂士回應指,申請覆核只適用於裁判官或法官量刑時出現錯誤,或違反基本原則的情況。律政司認為刑期不合理地寬容,才會申請上訴。律政司亦有責任去協助司法機構檢視判刑的質素,確保刑期合乎公眾利益。

江樂士認為法庭亦曾就個別案件批准控方撤銷控罪,並以自簽保守和行為方式了事,較常見的包括在公用地方構成阻礙、並非以《公安條例》起訴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簽保守行為的主要效果是以經濟誘因,阻止示威者再次干犯相類同的罪行,但只適用於罪行較輕微的案件,被告亦應較年輕,而且必須向法庭展現悔意。

港律政司僅控縱火罪

江樂士解釋,一般而言律政司只會接受初犯者建議簽保守行為,而且牽涉罪行並不算嚴重。自簽守行為較着重的是被告的自我更生情況。雖然被告獲撤控後毋須留有案底,但法庭透過被告的自簽金額,提醒他未來須謹慎守法,有效阻嚇被告短期內不再重犯。

江樂士續指,控方收到被告方提議以自簽守行為方式結案,主控官有責任確保該提議並不會違反公義,而且考慮被告原先有機會面對的刑罰、他的年齡和定罪記錄、有否真誠悔意,以及事主的傷勢或其行為構成的破壞等,才決定是否撤控。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