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壇玩花招層出不窮,上個星期非建制派議員許智峯就採取私人檢控,矛頭指向在社運期間一名的士司機,以及在西灣河開槍的警員。與此同時,另一名議員陳志全又向立法會同僚郭偉強提出私人檢控,法庭亦發出傳票。

恐變政治角力場

香港是法治社會,打官司不是新聞,但打的都是刑事官司,私人提出刑事檢控,在法例上容許,過去則很少有,當中涉及很多法律的理念。現時社會政治化,私人刑事檢控變成角力的方式,法庭亦決定受理,將來如何審訊,政界和法界都拭目以待。

民事官司和刑事不同之處,其一是舉證責任。民事是各自舉證,取信於法官,以贏取訴訟。刑事涉及案底等,在香港採取的普通法,採取無罪推定,控方要證明對方有罪,所以私人如何進行刑事檢控,同時達到不留合理疑點,是個相當高的門檻,這也是對人權的重要保障。

刑事罪控方要提出證據,然後接受盤問,要澄清和解釋所有合理疑點才能有機會入罪。若然達不到這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就應該無罪釋放。一般情況下,警方有刑事調查權,可以取證,比較易達到檢控門檻,但很多時仍然因為留有疑點,結果讓被告脫罪,例如日前被控暴動獲判無罪的學生就是這樣。

私人和警察不同,沒有刑事調查權,有人提出檢控,被告根本不必回應。如果控方是當事人還好一點,若控方根本不在現場,他的取證怎樣確保沒有合理疑點,這就很不容易。像許智峰根本不在西灣河槍擊案地點,槍擊警員應該不會理睬他,這樣的「調查」過程,本身就很難滿足不留合理疑點的要求。

侵奪政府檢控權

看電影或電視劇,警方拉人後會提醒涉事人所說的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作假證有刑事責任。在私人提控里基本上都沒有這種嚴格的要求,正因如此,這些備而不用的檢控條文,過往都不會用。

本港是行政主導,但很多人常說三權分立,本來調查和檢控權不屬於司法機關。容許私人檢控雖然開了一扇該公民行使執法權的小門,但這扇門隨便敞開,就會有司法侵奪行政權力的漏洞。以今時今日泛政治化環境,私人政治性檢控隨時有大行其道的可能。

香港法庭案件多,排期長早已聞名。現在私人檢控的案例逐漸增加,這對司法資源同樣帶來問題。這是個尚未打開的潘朵拉寶盒,若然不加考慮就放出精靈,打刑事官司的律師或會高興,司法政治化就有機會變成收不回亂港禍患。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架勢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