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申司法覆核被駁回 官指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06月10日
周家明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條例並非限制任何曾犯案而被判囚3個月以上的人永久喪失參選資格,而是希望該人在5年禁選期間改過自新,該人在禁選期完結後沒有再犯案及被判囚,便能重獲參選權。而審視3個月以上監禁的起點以及5年禁選期的事宜,則應交由立法會處理,法官認為現時的限制並非明顯地不合理,亦尊重立法會的決定。
黃浩銘在庭外表示,周官認為「禁選法」需由立法會制定及修改,毋須透過法庭處理。黃對於案件結果感到遺憾但並不意外,不期望充斥著功能組別而且被保皇黨壟斷的立法會去修改「禁選法」。黃亦指律政司利用「禁選法」打壓異見人士,令民主派候選人被檢控而需面對5年禁選,5年的禁選期更橫跨兩屆選舉。
黃現時因此案敗訴而需承擔過百萬元的訟費,現不確定能否以眾籌的方式付清訟費,而上訴與否則需與律師團隊仔細研究判詞後再決定。黃說:「我覺得依個禁選法係應該要被廢除,或者要修改,但好可惜法庭無咁做,將個責任推左俾一個唔公義嘅立法會」。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