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11日)三讀通過《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草案》,規定1987年前興建的舊式工廈,其擁有人或佔用人需按消防處處長及屋宇署署長的規定,提供消防裝置及提升消防安全建造。是次條例是回應2016年牛頭角淘大工業村工廈迷你倉四級大火事件,主要針對舊型工廠大廈改為迷你倉及劏房的消防問題。

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現有舊有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措施,一般符合興建時的標準,但與現今標準有距離,因此有必要透過立法,提升消防安全。條例實施後,會先處理400幢在1973年3月或之前興建、沒有自動灑水系統的工廈。草案賦權消防處及屋宇署長,在巡查目標工廈後,向工廈擁有人及佔用人發指示,要求在指定時間提升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如相關人士不遵從指示,即屬犯法,可判處5萬元罰款,如持續不遵從,則每日另外罰款5000元,當局亦可向法院申請禁止使用有關工廈。

有議員關注條例實施後會增加消防處工作量,認為當局要增聘人員減輕工作壓力。